我校双学位及辅修专业自1995年开办以来,在培养交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受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欢迎。为了继续办好双学位专业教育,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提高办学效率和办学水平,同时充分考虑我校人才培养定位,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要求,对现行的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开办方式等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此办法。

一、开办专业

我校目前已设置的所有本科专业。

二、开办方式

1.“单独开课”式:有单独开课条件的院系可在周末开办双学位班,非本学科(专业)的学生,通过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符合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2.“自主选课”式:学生可在正常教学时段内自主选修非本学科(专业)的双学位课程,达到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三、选修时间

学生在二年级秋季学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习负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习期限自二年级春季学期至四年级秋季学期。

四、选修资格

1.学生选修双学位专业要求与其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即跨学科选修;辅修专业要求不同于主修专业即可。

2.学生在选修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时,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读课程必须全部及格,成绩优秀,学有余力。

3.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课程出现2门以上(含2门)不及格课程或在院(系)排名降至后50%时,将被取消双学位专业学籍。学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 放弃双学位修读;

(2) 将“所修专业”由主修专业转至所修的双学位专业,仅可申请转入专业的学位;

(3) 可以继续修读双学位专业开设的课程作为辅修专业,全部修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且成绩合格,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五、学分要求

双学位、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的学分要求为36~40学分,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为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六、管理办法

1.每年秋季学期,各学院可以申报开办专业,制定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并向学生公布。

2.学生无论以何种形式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都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办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否则修读成绩无法记入双学位(辅修专业)成绩档案,亦无法获得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3.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允许重修、重考,有补考的亦可以参加补考,通过后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修读及成绩记载规定同主修专业的相关规定。

4.选修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档案由开办学院集中管理,开办院系于学生四年级秋季学期学习结束后,对选修学生进行学分清理。

5.根据学分清理结果:

(1) 具有双学位专业学籍的学生,完成双学位培养方案要求,且已满足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双学位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证书。

(2) 选修双学位未达学分要求,但获得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者,可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

(3) 选修双学位、辅修专业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在四年级秋季学期学习结束后,学生可以申请将其修读的部分课程成绩以选修课形式转入主修专业成绩记录中,之前不得申请成绩转入。

本管理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
201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