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完善教学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为学校制定教学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各种建设性意见及决策方案,为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1 人。教务处为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协助校教学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教务处处长任秘书长。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在校教学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质量与建设督导工作;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教材工作的研究、咨询和业务指导;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进行事故等级认定。专项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委员会指导,定期向校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在推出具有实质影响的重大举措时,须经校教学委员会同意并由校教学委员会统一进行工作协调和部署。校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专项委员会设置。

第五条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学院教育教学事务,院教学委员会名单应报校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聘任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由师德师风优良、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委员总数为 40 至 50 人。委员人选由校领导、现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和各学院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提交校长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委员组成兼顾学科和学院的分布,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 年。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2. (二)为人正派、品行端正、原则性强,廉洁自律;

  3.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高等教育和教学规律,了解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前沿动态;

  4. (四)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并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

  5.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校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聘任:

  1. (一)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2.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3.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4.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2. (二)审定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审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3. (三)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和教学岗位设置原则;

  4. (四)审议学校教学制度和教材管理制度;

  5. (五)组织学校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监督;

  6. (六)制定各类教学奖励的实施规则;

  7. (七)其他需要校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含 2/3)出席方可召开。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议事采取表决制方式进行决议,重大事项应当由与会成员的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可通过。校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秘书单位进行协调和决策,并定期向校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重大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试行)》(校教字〔2019〕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