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完善教学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为学校制定教学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各种建设性意见及决策方案,为全面提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人才培养质量、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学院教育教学事务,并将院委员会的委员名单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聘 任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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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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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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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了解高校教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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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科研或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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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校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的我校在职老师。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委员,学校有权可对其解聘。
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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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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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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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和教学岗位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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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学校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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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各类教学奖励的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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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第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由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