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过程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其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经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愈,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凭学生工作处通知,按时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可以当年新生身份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三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夏三个学期。在籍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须缴齐本学年费用,缴费后方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对不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费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

(一)学生休学、停学、个性化学习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制年限外,按延长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政策与标准见相关文件。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缴纳学费者不予正式记载课程成绩,不出具成绩证明。

第八条 申请减免、缓交学费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记载成绩。未按规定申请学费减免、缓交,或申请未获批准者,需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正式记载课程成绩,不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学生上课或参加实验、实习、设计(论文)与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实习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五学时计。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三日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院长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应附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五条 个性化学习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参照所在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修读课程。学生也可在院系及学业指导中心专家指导下根据自己的个人潜力和学术兴趣制定个性化学习方案,提前修读或“缓修”部分课程。

(二)学生修读课程应遵从知识积累的科学规律,有预修课程的应先修读预修课程,未修读预修课程或虽修读但成绩未合格者,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

三)学生每学期个性化学习计划中的课程总量应不超过30学分。一、二年级的春、秋季学期,学生个性化学习计划中的课程总量每学期应不少于20学分。三年级的春、秋季学期,学生个性化学习计划中的课程总量每学期应不少于15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选课。未经注册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给学分、不记成绩。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旷考”记载。学生可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进行选、退课操作。

第十七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同时便于学生进行个性化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免修、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详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关于学生修读双学位及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申请跨学科修读双学位或跨专业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九条 课程重修

学生可以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申请重新修读课程。

第二十条 放弃课程修读

学生在因特殊原因造成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学习时,可以根据《中国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申请放弃部分选修类课程的修读。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半开卷)、口试或做论文等方式进行,由主讲教师自主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确定考勤方式。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放弃(quit)”记载;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放弃(quit)”记载。

第二十三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遇到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于考前书面请假,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或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字,送院教学办公室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缓考。

(二)缓考学生可以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申请“重修”或“重考”该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听课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50%-70%,其余按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计算,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第二十六条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所有成绩中,优秀率(85分及以上)不宜超过30%。对于全校性通修课程,并采用统考方式考核的,以全校总体分布统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与等级制 (五等级制和二等级制)。

(一)需要严格考核的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采用百分制记载。百分制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

(二)不宜精确考核的课程,如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实践类课程、部分人文社科类及部分专业选修课程等可采用五等级制记载。五等级制成绩记载为:A、B、C、D、F,其中F为不及格,A-以上(含A-)为优秀。

(三)讲座类课程、部分实践类教学活动及其它不便用百分制和五等级制考核的课程,以及重在鼓励学生参与的教学活动可采用二等级制记载。二等级制成绩记载为“通过”、“不通过”。

(四)百分制与五等级制成绩记载方式的对应如下:

百分制
五等级制
学分绩点
100-95
A+
4.3
94-90
A
4
89-85
A-
3.7
84-82
B+
3.3
81-78
B
3
77-75
B-
2.7
74-72
C+
2.3
71-68
C
2
67-65
C-
1.7
64
D+
1.5
63-61
D
1.3
60
D-
1
<60
F
0

第二十九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GPA的计算方法为:

(采用二等级制记载的课程成绩不参与GPA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选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无论及格或通过与否,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成绩均予以记载,并同时参与GPA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造成考试成绩不佳时,累计最多可以申请放弃两门次课程成绩,具体规定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发生缓修、缓考、补考、重修、重考,旷考、作弊等情况时,成绩记载可以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科专业调整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院系进行学科内的专业调整,由相关学院组织进行,结果报送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全校性专业选择

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时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学校在春季学期公布各专业的接收计划(遴选标准和具体要求由接收院系制订)。学生按个人兴趣进行申请,接收院系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参照入学一年的成绩综合考虑,遴选录取。

第三十五条 中期分流

学生在二年级可以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部分学科专业的中期分流。春季学期,适合中期分流培养的学科专业申报中期分流计划,由教务处向学生统一公布,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进行申请,由中期分流接收院系遴选录取。

第三十六条 其它年级专业调整

二年级及更高年级的学生每学期均可申请转专业,春季学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14-16教学周,秋季学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16-18教学周。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一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高年级学生不宜进行跨学科的专业调整。一般,三年级可在学院内调整专业,四年级只能调整专业方向。国防生和定向生申请专业调整时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八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毕业资格审定时,按学生最终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执行。经批准缓修的课程,在调整专业后不再要求的,可以不再修读。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由外校转入的学生须经有关学院对其已修课程进行考核、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八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1/3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申请休学者,须填写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春季学期十四周(含十四周)以后、秋季学期十六周(含十六周)以后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一学年休学(含当学期)手续。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留学、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第一周至第四周内办理休、停学手续者,不收取当学期学费;第五周至第十周内办理休、停学手续者退还当学期三分之二学费;第十一周至第十五周内办理休、停学手续者退还本学期三分之一学费;第十六周以后办理休、停学手续者,不退还当学期学费。

第四十六条 休、停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其活动负责或承担责任。在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学籍。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后,当学期所选课程记为“缓修”。复学后跟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者需填写《复学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停学者需填写《复学申请表》,附家长签字的个人复学申请,并提供停学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五十条 休、停学期满后两周之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九章 学习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 对当前所有课程未获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的学生,予以学习警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当前所有课程未获学分累计低于6学分的警示期学生,予以解除学习警示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当前所有课程未获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因学籍异动进入下一年级的学生,除需执行以上规定之外,若在校期间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除学业原因之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二)需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能再继续学习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未被批准复学者;

(六)自行离校连续超过两周者;

(七)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

(八)按照学籍管理其他条文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五十七条 对于达到学习警示的学生,学校以教字文件公布,院系向学生发放《学习警示通知书》,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业指导中心专家指导学生以重修不及格课程为主制定切实可行的个性化学习方案。

第五十八条 对于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由院系向学生发放《退学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视同送达。

第五十九条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籍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六十条 学籍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于每学期(春、秋季学期)安排一次会议集中审议学生提出的申诉,并以书面形式给出审议和仲裁的结果,送达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或《申辩结果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自文件下发之日注销其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或其他荣誉称号,也可采取颁发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方式给予鼓励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如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者请假逾期不归,学校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五条 毕业资格预审核

(一)学校对四年级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初进行毕业资格预审核,完成所修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前三学年学习要求者,自动进入毕业年级。

(二)若学生所获培养方案内有效学分与所修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要求相差大于15学分,原则上不能进入毕业年级,跟随下一年级安排学习计划。

(三)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核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具体情况按结业或肄业离校。

第六十六条 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三年级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由学院根据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进行审核,提前毕业的学生应至少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的85%以上,GPA不低于3.0,且其余课程和毕业论文可在一年内修读完成,由所在学院核准后,准予提前毕业,列入毕业年级,并缴纳相应学费。毕业资格审核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或肄业离校。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满足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授予双学位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年级学生在四年级春季学期开学初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所获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学分与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含毕业论文)相差小于20学分者,做结业处理;

(二)学生所获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学分与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含毕业论文)相差大于等于20学分者,做退学处理。

第七十条 结业学生在离校后至入校后7年内可申请回校以旁听方式重修重考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修满课程学分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放结业证书。逾期不符合毕业要求或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十一条 对于修满一年以上,所修培养计划内课程获得30学分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于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和受纪律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所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不予补发。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校档案馆证明,可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试行草案在试行过程中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起施行,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其它年级参照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