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培养方案

    秋季学期,各学院可申报辅修学士学位开办专业,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培养计划(包含对应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专业核心课程、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及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总计40学分左右,其中毕业论文8学分)。

  2. 学生报名

    1. 学生可在二年级至三年级每学期选课前,申请注册辅修学籍。

    2. 学生选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要求与其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温馨提示:
    1. 学生选修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要确保对主修专业课程学有余力,准确把握自己的需求,充分了解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

    2.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过程中,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课程出现不及格情况时,建议适当减少或暂停辅修课程的修读,将主要精力放至主修专业。

  3. 选课与成绩规定

    1. 已有辅修学籍的学生,按照拟选专业的辅修培养计划,通过综合教务系统选修相应课程,课程成绩加“辅修”标记,不参与主修专业GPA计算。

    2. 选课、退课及成绩记载等规定与主修专业课程一致。

  4. 成绩转换

    1. 学生注册辅修学籍之前所修读的相关课程成绩,不得转为辅修课程成绩。

    2. 在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学期,学校组织辅修毕业资格审查。未用于申请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分,学生可申请部分或全部转为主修专业成绩。成绩一旦转出,不得转回辅修。

  5. 证书申请及缴费

    达到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辅修学士学位开办院系提出证书申请,并根据辅修学分数缴纳修读费用。

    开办院系对学生进行辅修毕业资格审查,根据审查结果:

    1. 满足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及毕业论文者,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2. 选修辅修学士学位未达学分要求,但获得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者,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

    温馨提示:
    1. 对于转专业学生,辅修专业与毕业时的主修专业需分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2. 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证书。